发布者:王亚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三女士于2019年2月25日应聘至A公司担任销售职位,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入职后,A公司并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31日,A公司以公司解散为由,未向张三支付部分提成工资和解散费用。张三因此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提成工资、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等。
A公司辩称张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且有违诚信,提成工资不符合公司内部制度,张三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案件已过仲裁时效,失业保险待遇请求与法不符且有违诚信,且A公司不拖欠张三加班费。A公司请求驳回张三的所有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A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8日,张三自该日起在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兼任人事经理。由于经营不善,A公司准备解散,并与另一企业法人B公司商谈接收员工事宜。2020年12月15日,A公司总经理李四组织员工聚餐并口头宣布解散公司,随后在微信群发表告别性文字。张三于2020年12月25日向A公司移交了办公用品。
仲裁委员会认为,张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且张三在知晓公司经营不善后参与了新单位的面试,并于2020年12月15日参与了公司的解散聚餐,表明其已知悉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张三于2021年12月31日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因此,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三的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张三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审理准备: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准备开庭审理。
庭审:张三、A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
证据审查:仲裁庭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微信截图等。
事实认定:仲裁庭根据证据和庭审情况,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
裁决:仲裁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张三仲裁请求的裁决。
本案中,张三未能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仲裁申请,导致其请求被驳回。这提醒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维权机会。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妥善处理相关手续,以减少法律风险。此外,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应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