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兵律师
王亚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陕西-宝鸡
13088907905

服务地区:陕西

咨询我
08:00-22:00

社会保险纠纷

发布者:王亚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236人看过 举报

2024-07-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描述:

原告张三,女,1970年3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已隐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某村3组38号。被告A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某开发区某镇某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隐藏]。

张三自2009年6月起在A公司从事钢架涂黄油工作。2014年5月23日遭受工伤,被鉴定为八级劳动功能障碍。张三多次要求A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但A公司不予补缴。张三现已超过退休年龄,因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无法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此外,A公司未给张三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造成张三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损失。

仲裁结果:

张三向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损失。2022年11月21日,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决定对张三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办案过程:

张三不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查明张三至今仍继续在A公司工作,A公司未给张三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张三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中,张三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而被驳回,这提醒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出仲裁或诉讼,以免因时效问题丧失维权机会。同时,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此案也反映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时效性的重要性,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


王亚兵律师,宝鸡市渭滨区人,大学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宝鸡
  • 执业单位: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320********7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
1610320********71 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