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三,男,汉族,居住在宝鸡市陈仓区。张三自1984年5月起在A公司从事锻造工作。2020年7月28日,张三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由宝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八级。
张三因工伤事故向A公司提出多项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终奖、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以及复印费等。
A公司辩称,已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部分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张三的部分请求无事实依据或法律支持。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如下:
A公司需支付张三停工留薪期工资9191.75元。
A公司需支付张三护理费6951元。
驳回张三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审理过程中,查明张三自1984年5月起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7月28日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张三自2021年4月起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宝鸡市人社局的通知,仲裁庭对张三的请求进行了逐一审查。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并计算了应支付的具体金额。对于年终奖、营养费、复印费等请求,因缺乏证据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庭未予支持。
本案中,仲裁庭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提出赔偿请求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此外,企业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