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3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三,男,汉族,居住在宝鸡市渭滨区某镇某村。张三于2021年3月1日加入A公司,担任熔炼工工作。2021年12月12日,张三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在宝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张三在住院期间,A公司未派人护理。
张三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要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
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690元。
要求支付护理费1650元。
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6194元。
要求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3745元。
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745元。
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407元。
A公司辩称张三的工伤待遇中一部分已由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公司不应重复赔偿。同时,A公司为张三缴纳了社会工伤保险费,张三工伤待遇中应由工伤基金承担的部分不应向公司主张。
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查明,张三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张三的伤情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柒级,即脾破裂。A公司为张三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仲裁庭对张三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和裁决。
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下裁决:
A公司应支付张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3745元。
A公司应支付张三2021年12月12日至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708.97元。
A公司应支付张三护理费1650元。
驳回张三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中,张三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张三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三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张三的合理请求给予了支持。同时,对于张三提出的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