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亚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三,女,汉族,原为A公司车床操作工。张三与A公司于2017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每天工作9至10小时,无休息日。2020年12月12日,张三在夜班工作中不幸受伤,导致右臂多处骨折及神经、血管断裂。张三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经历了多次住院康复。
张三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被鉴定为八级。由于A公司未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张三于2023年5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
张三向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需为张三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取暖费、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和护理费,驳回了张三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三在仲裁裁决后不服,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张三的工作情况、工伤情况、治疗过程以及A公司的支付情况。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三的各项请求进行了逐一审理和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赔偿及劳动争议案件。张三作为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三的请求进行了公正的判决。特别是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关键问题,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和认定,确保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同时,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违法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张三各项费用共计166656.98元,并明确了支付期限和迟延履行的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