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这个时间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没有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主张自身权利,有可能导致败诉。而提起本案诉讼的前提是我方能够初步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可以提供包括: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材料予以佐证,或委托律师进行调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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