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工时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因其灵活性,被许多企业采用。然而,企业在实行综合工时制时,是否需要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
综合工时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而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明确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需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 各地地方性规定:如《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等,进一步细化审批或备案要求,明确指出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从上述规定可见,综合工时制的实行并非企业可自行决定,而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若企业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甚至处以罚款。
2、劳动争议败诉: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企业可能因未履行法定程序而被认定违法,需支付加班费或赔偿。
综合工时制的实行通常需要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企业应当:
1. 查询当地规定:不同省市要求不同,需按当地政策执行。
2.完善内部程序:确保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避免程序瑕疵。
3. 及时备案/审批:避免因未审批或备案导致法律风险。
合规用工是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础,正确履行综合工时制的备案或审批程序,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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