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此时,房屋价款中包含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将房屋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另一方的付出明显不公平。但如果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更是对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显失公平。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所以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一般比较慎重,其考虑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不动产买卖合同是否签订于婚前;(二)首付款是否由签订合同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三)婚后还贷是否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四)不动产是否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如果上述条件均符合即不动产买卖合同订立与婚前,首付款是签订合同一方个人财产支付的,且不动产登记于其个人名下,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房屋的贷款。法院一般会将该房产认定为系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需要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该补偿亦可以通过公式进行计算,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因此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房,对于签订合同、出资、登记均需要慎重考虑,如有不清楚的可以提前委托律师介入,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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