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1日 4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周先生于2020年11月2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处,担任设计总监职位,周先生与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试用期为4个月,后续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周先生的入职offer中公司写明周先生的月固定薪酬为基本工资8625元,绩效工资2875元+13000元,交通补助300元,通讯补助200元。而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所有员工均享有提成工资及奖金。在周先生入前双方公司亦向周先生明确表示其工资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及额外提成工资、奖金。
周先生在入职后一直勤恳工作,公司亦正常支付周先生的全部工资,但自2023年12月起,周先生明显感觉自己的工资被降低,但是查看公司发放的工资条亦未发现其中问题,与公司多次沟通但公司均表示周先生工资已足额发放。直到2024年4月,周先生在对比此前所有工资条后发现,公司将自己月薪酬中的绩效工资13000元,拆分为绩效奖金及提成奖励,此后该部分绩效工资公司又在2024年4月的工资条中单方更改为竞业限制补助。而公司实际系减少了给周先生发放的工资金额即无故扣发周先生应当享有的提成工资,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降薪。
周先生将自己调查的情况通过书面形式发送给公司并与公司反复沟通,但公司却坚持称自己已经足额发放周先生工资,并称公司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针对周先生的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变相降薪。
因与双方无法沟通协商一致,周先生虽然强烈感觉公司存在违法降薪的行为,但不知道如何维权及取证,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先生找到并委托吴中律师团队帮助自己进行指导搜集证据、提起劳动仲裁。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材料的梳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能够确定周先生应发工资、公司变相降薪的工资差额并提供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首先吴中律师团队指导周先生对于公司工资条、规章制度等进行视频录制以确保该证据不会灭失,并通过仔细分析发现,周先生的工资金额及条目性质的变化均可以从公司发放的工资条中得以体现,但实际上周先生的月薪酬在入职时已经确定此后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工资条中的变化仅系公司为扣发周先生提成工资而进行的巧立名目行为。
从客观上讲,绩效工资与提成工资性质不同,绩效工资有固定的金额,依照绩效考核标准确定系数后进行发放,其发放的金额一般在双方约定的绩效工资金额范围内。而提成工资没有固定金额,一般系依照双方确定的计算方式进行发放,其发放的金额也没有固定的范围。而根据周先生的入职offer中载明的内容,其月薪为固定工资,在周先生入职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25000元/月,试用期亦按照80%发放20000元。而提成工资系周先生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所享有的,系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而且从此前发放金额来看,提成工资的金额也是不固定的。
基于上述分析,以及提前准备的证据材料,我方将入职offer、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与公司沟通的记录、公司规章制度等作为证据提交至仲裁委,而公司虽然极力辩驳但在客观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最终仲裁委支持我方观点,裁定公司支付周先生工资差额近20余万。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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