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7日 5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1日,刘先生入职北京某公司处,担任事业部经理一职,在刘先生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1日至2026年7月10日, 其中试用期期限为2021年7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合同约定刘先生每月工资共计15000元,包括基本工资12000元,岗位工资2000 元,午餐补助500元及通讯补助500元,公司会在每月20日向刘先生发放上一自然月的工资。
在职期间,刘先生一直遵守北京某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岗位工作及公司安排的各项任务。本想着双方间劳动关系会一直和谐的延续下去,可是自2023年7月起北京某公司开始拖欠刘先生的工资,刚开始是晚几天发放,后来变成晚一个月发放,至2023年11月份,公司开始暂停发放刘先生的工资,刘先生及时找到领导和公司财务询问原因,被告知近期公司暂时资金周转有问题,故工资发放暂缓,待后续周转稳定下来后会进行补足。
鉴于在这家公司工作了挺长时间,对于公司还是有一定信任在的,刘先生就同意了公司暂缓发放工资的安排,后续也是一直正常出勤上班。可是在2024年的7月份,刘先生在无意间得知公司其他同事都是正常发放工资的,只有自己的工资已被拖欠8个月之久。
刘先生再次找到领导询问工资发放事宜,却被告知公司不发工资的原因是刘先生作为事业部经理未给公司带来收入,因此近期的工资被全部扣除。刘先生对此很不理解,首先,自己在公司的辛勤付出不能被轻飘飘一句话给抹除;其次,即使公司认为自己工作不达标,也应该通过正常的考勤绩效等确定工资金额,但绝对不能直接扣除全部的工资。像公司的做法,就是很明显的恶意克扣工资,刘先生虽然知道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但鉴于自己缺少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也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刘先生想要维权却不知该如何进行,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能帮助他拿回应得的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在接受刘先生的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情进行分析,并整理、梳理案件的证据材料。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不支付刘先生工资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公司进行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那么作为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刘先生主张公司克扣、拖欠工资,而关于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需要出示正常给员工发放工资的证据或不发放工资的合法依据,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员工则需要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并证明未发放工资期间本人均正常提供劳动。
仲裁庭审中,刘先生在我方的帮助下向仲裁委提交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工资明细邮件截图、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个税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及工作聊天记录以证明刘先生和北京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刘先生每月工资15000元、刘先生正常工作的事实。反观北京某公司,其未出示有正常向刘先生发放工资的记录,亦未提供其主张扣发工资的合理依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至于其所述,员工未给公司带来收入也不是公司扣除员工全部工资的理由,其行为被仲裁委认定为恶意克扣、拖欠工资,要求北京某公司向刘先生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工资12万元。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