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07日 2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2014年9月,赵先生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期限为2021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2022年3月起,赵先生在位于山东省的某项目上从事项目经理工作。2024年8月底,北京某公司口头通知赵先生离开该项目至北京总部工作,公司仅单方口头要求赵先生变更工作地点,但并未说明调动后的岗位工作内容及薪资待遇等具体情况。赵先生多次与北京某公司沟通,要求公司就调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及调整后工作地点予以书面告知,但北京某公司均予拒绝并明确口头告知赵先生,其被调回北京总部后并非继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还会降低其工资并取消项目补助等。
由于赵先生就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方面尚未与公司达成一致,故赵先生仍然留在项目上正常工作,并积极主动联系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司不仅没有看到赵先生的诚意,更是以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对赵先生进行了处分。
2024年9月8日,北京某公司向赵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赵某某:……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不仅履职尽责不到位,还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规范,给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经营管理带来恶劣影响,具体如下:1、拒绝配合公司项目生产需要的工作调整,拒绝接受公司正常的经营工作安排以及对你进行的管理。2、在公司已对你不服从管理的行为进行处分后,仍未到总部进行报到,构成旷工事实。鉴于你的上述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你进行开除处理。
赵先生收到解除通知后才意识到公司先前采取的工作调动只是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幌子,毕竟之前也有过工作地点的变动,但公司从来都是和自己协商一致后才进行的,没有出现过单方通知强制要求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形。虽然知道公司的解除行为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但想到公司规模较大,还配有法务团队,鉴于自己个人力量单薄加上对劳动方面知识了解不深,赵先生意识到自己急需专业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维权。
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听了吴中律师团队对于案件的整体分析以及后续庭审思路后,赵先生决定把自己的案件交给吴中律师团队来处理。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北京某公司对赵先生作出的工作调动调整是否合理?2、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但应具备合理性,且充分尊重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就本案而言,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北京某公司 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或赵先生的工作能力对赵先生进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调整,赵先生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公司对其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的调整,某公司基于赵先生的岗位特殊性可以调整赵先生的工作地点,但某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公司的调整确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庭审中,北京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赵先生所在的项目确实处于收尾阶段及确实需要调整赵先生的工作地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调整缺乏必要性。
并且,北京某公司将赵先生调整至公司总部上班,赵先生确实无法享受项目补贴,绩效工资亦受到影响,在赵先生与公司协商时公司并未就此与赵先生进行合理协商,亦未能提出相对合理的措施或方案,用以弥补调整工作地点对赵先生现有的工作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故公司做出的工作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在赵先生不同意公司不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其未到岗的行为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到岗的旷工,亦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北京某公司以此为由认定赵先生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赵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