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金女士于2003年1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处从事财务工作,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2010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2日金女士及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延期退休,书面确定由公司为金女士继续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2月金女士办理完成延期退休,延迟至2022年5月退休。
自2003年3月入职至2022年5月期间双方一直是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并未按照上述文件履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金女士迫于无奈只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1月5日,公司更是向金女士作出《解除劳务关系通知》,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早于金女士达到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现通知解除劳务关系,且公司开始拖欠金女士在职期间工资。
金女士不理解公司解除劳务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且拖欠工资,拒绝与金女士进行任何协商,加之前期金女士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自行申请劳动仲裁后结果不理想,遂金女士找到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非上述情形任意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实质上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仍然受用人单位管理,为其提供劳动,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仍可以进行劳动仲裁维权。
本案中,公司认为金女士因为年龄已经超过女性50周岁退休年龄,金女士不再是劳动者致使双方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合同才会终止,不是仅仅达到退休年龄。金女士需要举证其仍然是劳动者,为此我们向一审法院提交公司为其办理延迟退休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以及金女士仍接受公司日常管理,从事退休年龄前工作,公司按月照常发放薪资等事实,金女士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问题,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劳动仲裁委在认定劳动关系过于片面,不予受理本案劳动仲裁程序,一审法院应充分考虑金女士处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且金女士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为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的事实,为保障金女士的权益,经与一审法官的充分沟通,以及说明劳动合同法订立本条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出发点,说服法官以及公司,双方得以调解解决本案,金女士获得满意的补偿金额。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一点,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否成立劳动关系,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仅因年龄就终止,双方不再构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代理律师需要着重说明上述两点:一是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关键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仍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进行劳动仲裁维权的基础;二是超过退休年龄不同于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劳动合同并无自然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主张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此类案件就可以达到维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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