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8日 4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员工李女士于2015年1月28日入职北京A公司,担任项目部专员一职,双方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每月工资17000元。2019年7月19日李女士由北京A公司调动至A公司的子公司北京B公司,并与北京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女士的工作岗位以及薪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
2024年3月,由于公司业务变动,原本由李女士负责的业务被划分到了公司其他关联公司,公司针对这种情况找到李女士进行协商,给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二是将李女士调岗至其他部门。
李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同意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但李女士担心公司会借此进行降薪,于是多次找到公司询问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事宜,并表示待确认薪资待遇不变后就可以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但是公司一直不予明确回复。
2024年3月25日,李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面载明“由于目前公司业务变动,故跟李女士进行协商调岗,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不变。但李女士不接受公司给出的协商方案,经公司与李女士多次协商,仍未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故公司只能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
李女士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觉得很是不可思议,因为公司所述根本和事实是完全不符的,公司从未告知李女士调岗后薪资待遇不变,李女士认为公司的这种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之后李女士也尝试通过跟公司多次沟通的方式想要和平解决这件事,可是公司态度强硬,坚称自己的解除行为是合法的,无需进行赔偿。
公司的做法明摆着是要李女士自认倒霉,基于这种情况,李女士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希望我们可以作为她的代理律师,帮助她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她应得的违法解除赔偿金16万余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李女士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能否累计?2、北京B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有自主管理员工的权利,但需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行使该权利。就调岗而言,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事项的变更,是需要先和员工进行协商的,员工有权决定接受或是不接受。此外,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进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合法合规,否则极易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公司的解除行为就存在很大问题。
关于李女士的工作年限累计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仲裁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李女士工作调动通知、两家公司分别签署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工作邮件往来记录,用来证明北京A公司和北京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李女士的工作调动是听从公司的安排而非出自本人原因,以及李女士先后和两家公司均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方虽对我方的主张及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进行反驳,故仲裁委认可我方工作年限自2015年1月28日起算的主张。
关于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仲裁庭审中我方提交了和公司人事以及上级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双方关于调岗事宜的协商经过以及我方关于调岗后薪资待遇存疑多次进行追问的记录。公司和我方提交的证据内容相一致,但须知证明解除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仅证明有和李女士协商调岗事宜,但关于公司所称的“已明确告知员工调岗后薪资待遇不变”一事未进行相关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故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欠妥,应支付我方当事人李女士违法解除赔偿金16万余元。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中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李女士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