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8日 3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20年7月1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处工作并担任人事行政主管一职,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0日至 2023年7月9日。约定试用期3-6个月,2020年10月11日王先生按照公司要求,按期完成转正工作。合同期间王先生工资标准9000元/月,包括工资8000元及补贴1000元。
2022年5月26日,王先生与公司双方就离职问题达成一致,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1、自2022年6月30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离职后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6630.25元、经济补偿18000元及应休未休婚假工资4137.93元,共计78768.18元。当天王先生签订《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办理完成了离职手续及相应工作交接。后公司并未如约进行支付,王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但王先生因个人私事忘记开庭,咨询承办仲裁员,告知不能再次安排,并按照申请人撤诉处理结案了。王先生感觉自己不能独立处理该案件,遂联系吴中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王先生案件主要难点在于忽略案件劳动仲裁程序的重要性,具体指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且本案因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并未经过实际劳动仲裁审理程序,按照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一裁两审”程序,本案仍然需要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程序,当然因前期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缘故,本案再次提起劳动仲裁程序毫无疑问不予受理,劳动仲裁委出具正式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我们拿到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依法在规定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本案进行解决。
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劳动仲裁程序正当性,作为申请人不能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当庭,致使仲裁委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无继续救济的途径。此时,根据一裁两审的程序要求,需就该案再次申请仲裁,取得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再依法提起一审,此为本案重点所在,很多人可能忽略重新申请仲裁取得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重要性,致使无后续救济途径,延误案件的正常推进。总之,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以及时间要求还是很严格,每个时间点应该做什么,劳动者都应记牢,避免做无用功,浪费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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