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27日 10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张女士于2022年2月10日入职北京一家公司,担任行政部门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为1.6万元,转正后工资2万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女士入职后,负责处理标书制作、文员安排、行政工作等多项事务,2022年5月10号转正后,公司才开始为张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均未与其签订。
自2022年11月开始,公司发通知称经营效益不好,要延迟发放工资。之后的两个月里,公司既不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又一直拖欠工资不肯发放,于是张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张女士的部分主张,但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张女士的诉求没有被完全支持,又被公司起诉,不知应当如何应对,于是找到了吴中律师团队,希望能获得一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吴律师及团队成员认为,公司虽然未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女士每天去公司工作,正常考勤打卡,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并向上级汇报工作。11月之前公司于每月固定时间为张女士发放工资,且在张女士通过试用期后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基于此,吴律师团队成员帮助张女士搜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比如公司群内的工作沟通记录、工作交接明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社保缴纳记录、辞职报告等,以向法院证实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经过前期充分的证据准备和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我方获得了法院支持,公司赔付给张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共计24万元。
二、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始终主张自己与张女士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自然无需订立劳动合同,更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公司称,是因为公司人事专员工作交接的失误,将张女士错认成劳动关系,才误为张女士缴纳社保。但是,在吴律师团队成员提供的证据面前,公司这种推脱的说辞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首先,吴律师方提供了工作沟通记录、工作交接明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和社保缴纳记录等,向法院证明张女士系接受公司的安排与管理完成工作,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公司亦于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向张女士支付报酬,其数额具有固定性和规律性,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次,公司称因人事专员的失误才误将劳务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但公司从5月开始为张女士缴纳社保,至张女士离职时已经为其缴纳了八个月,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未发现失误明显系公司的借口且不符合常理。退一步而言,即使公司的人事误将张女士归为劳动关系,那么人事专员的职务行为也代表了公司的管理行为,其错误行为不应该由张女士负责。
综上所述,即使本案中公司与张女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依然构成了劳动关系。实务中这类案件屡见不鲜,当员工遭到单位不公平对待或者被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无须惊慌,可以积极寻求律师的帮助,请律师前期介入,保留好相应证据,以争取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