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中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1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12年9月1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职位为部门经理,月工资为27000元。2022年8月24日公司声称张先生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所以找到张先生协商撤销其部门经理一职,公司提出将张先生的岗位变更为普通员工但并未说明具体的岗位。2022年8月25日公司书面向张先生出具《岗位异动确认表》以及《薪资调整通知单》,公司将张先生的职位由部门经理调整为货仓管理员并将其薪资降到原来的一半,由于公司对于工作岗位以及薪资调整幅度过大,张先生当时就拒绝签字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后的岗位也不同意降薪。后公司安排张先生到新的工作岗位进行上班,由于张先生对公司的前述安排不同意,故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新岗位进行工作,而是在原岗位进行工作。
2022年9月10日公司以张先生自2022年8月25日至9月10日期间存在旷工违纪为由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张先生对于公司进行调岗降薪处理决定是同意的,但后续却未按照约定到新岗位工作,属于旷工行为,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其予以解除属于合法解除。
张先生则认为自己未按照公司安排到新岗位进行工作属实,但其已事先明确拒绝公司的安排,后续只要在原岗位正常上班就不属于旷工。而张先生一直坚持在原岗位工作,但因公司多次阻挠使其无法进入办公场所正常提供劳动,其行为并非无故旷工。公司以张先生未到新岗位履职属于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欠妥,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其违法解除的赔偿金540000元。后经过沟通,张先生与公司就违法解除赔偿金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咨询并委托,希望我们能帮助他申请劳动仲裁拿回应得的赔偿金,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张先生案件材料的整理与分析研究,吴中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动劳动者的岗位以及薪资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决定进行调岗及降薪,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履行。张先生在公司做出调岗及降薪的决定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自己拒绝接受公司的安排,后续坚持在原工作岗位进行工作。公司却以其未到新岗位报到就认定张先生属于旷工,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在拒绝公司的调岗降薪决定后,仍坚持在原工作岗位进行工作,虽经公司阻挠致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劳动,但张先生在这段时间已经通过录像的方式证明自己每天都有正常到岗,足以证实自己不存在公司所述的旷工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划分,张先生作为劳动者针对其诉求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有拒绝过公司的调岗降薪安排以及自己不存在旷工行为。而公司则应对劳动者同意调岗降薪安排以及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公司不能证明的话,则需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吴中律师团队向仲裁委提交了张先生的《免职、调任、薪资调整通知单》、《告知函》、《回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先生坚持上班的打卡视频录像、张先生与主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吴中律师团队凭借充分的证据准备以及自身多年的诉讼经验积累加之对法律法规的深刻研读,最终成功说服了仲裁员,顺利地帮助张先生维护了合法权益。
本案中我们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张先生在与公司协商时是否同意公司的调岗降薪安排,如果不同意的话,有没有进行书面的拒绝回复。
二、张先生在不同意公司调岗降薪安排的情形下,在原工作岗位继续进行工作是否属实,有无证据。
三、关于张先生的月工资、工作年限有无证据可证明,这些涉及赔偿金额的计算。
解决了以上几个问题也就找到了本案的关键点,案件想要胜诉就自然水到渠成。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