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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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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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X1、商X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商X1因与被上诉人商X2、商X3、商X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X1上诉请求:一、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者发还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二、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994年6月16日年商锦文名下的3号楼2单元201号上诉人商X1交纳建房集资款18000元,当时山董超英代办并签字确认。尖领41栋1单元302号上诉人商X1在1994年10月27口向河北省邮电工程局交纳过1500元的建房集资金,当时上诉人的妻子薛XX签名确认。被继承人商锦文名下的两套房产东XX和尖领小区在1998年6月25日房改时上诉人交纳了55000元购买了两套房产并过户到老人名下,1999年要增加房屋的面积,上诉人又交纳了24300元把尖领的房子换成青XX的房屋。其中东XX的房子一直是老人居住。青XX的房子一直是给商X4居住。这两套房产均由上诉人出资购买,只是被继承人在世时为了照顾和尊重老人的尊严没有过户,一审开庭时有商XX出具书面证明上诉人商X1全额出资购买涉案房产,被上诉人在法庭上也对上诉人商X1出资购房事实知情并认可。因此被继承人去世后理应由上诉人商X1继承,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出资的被上诉人平分诉争房产的份额明显是不合情理的。2015年12月23日被继承人商锦文的丧葬费3100元,抚恤金134968元2016年1月25日养老金上调补发32552.50元入账于商锦文60121XXXX0598289的《社会养老金存折》补发补贴9225.63元也于2016年8月入账到此存折下.这笔钱已经由60121XXXX1137323这个账号转走,请法院核实这个账号是哪个被上诉人名下的。其中32000元是在石家庄市营业所被现金取走。2012年12月6日被继承人商锦文挂失了银行存折,12月10并激活重新使用。并于当日在商锦文、商XX、商X3在场签订协议并签字确认的情况,将存折和卡交给商X2保管。这张卡一直由商X2保管。被继承人死亡后这个卡在被上诉人商XX、(商XX)手中。这些遗产已经实际发放,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此事实,因此没有分割这部分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主要是由上诉人赡养。各种医药费都是由上诉人承担的,现在能有票据证明花费是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9月26日共计60441.97元,上诉人自己出了这些费用给老人交的住院费用。继承老人的财产是每个子女的权利,赡养老人也是每个子女的义务。一审法院只判决了被上诉人分的房产的权利,却没有让被上诉人分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医疗花费。这显然是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商X3在一审庭审时提交了一份被继承人商锦文出具的声明,内容是给上诉人写过的文字一律作废。上诉人在庭审时承认是商锦文的字迹,但是内容却是按照商X3的意思书写并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商X1对这个证据不认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继承人虽然没有留下遗嘱,但是诉争房产集资房款确实由上诉人交纳,适用法定继承平分房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或者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商X2辩称,两套房子,只有东XX的部分房款是上诉人的,我不知情,也不认可房子是上诉人出资购买,上诉人手里有工资卡,应属实出示,上诉人没有赡养过老人,没有照顾过老人。老人是离休人员,工资不少,看病也可以报销,不需要上诉人出钱。
商X3辩称,上诉人说的房产购买情况不属实,与他无关,上诉人没有出过一分钱,钱是借的上诉人的。老人的存折抚恤金没有在我们手里。我也没有让老人写过任何东西。
商X4未陈述答辩意见。
商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石家庄市长安区东XXI-3-2-201号和青XX78-3-403号房屋两套。2、依法分割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12万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商锦文、褚国荣夫妇生育五个子女,长子商X1、二子商XX、长女商X3、二女商X4、三女商X2。褚XX去世,商锦文2015年11月3日去世。商锦文去世时名下有石家庄市东XXI-3-2-201号和青XX78-3-403号房屋两套,庭审时原告商X1、被告商X2、商X3均认可涉案两套房产是商锦文的遗产。原告商X1提交商XX2016年4月24日出具的声明:“家庭遗产部分主动放弃,但是愿意将应得部分给予我哥商X1”。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石家庄市东XXI-3-2-201号和青XX78-3-403号的房产,属商锦文的遗产。商锦文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原告主张涉案的房产由其出资购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分割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共计12万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以实际发放由被告领取,被告商X2、商X3亦不清楚该款项的发放情况,待该款项实际发放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石家庄市东XXI-3-2-201号和青XX78-3-403号的房产由原告商X1继承五分之二的份额,被告商X2、商X3、商X4每人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商X1、被告商X2、商X3、商X4每人负担四分之一。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商X2提交了一份商锦文自书遗嘱,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商X2持有的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在一审前即存在,在二审时才提交,不属于新证据,并且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处理。上诉人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仅以其去付款为由欲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因双方在一审均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故原审判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无不妥。对于被继承人商锦文抚恤金可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商X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商X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翠玲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现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