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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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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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河北XX公司、闫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闫XX、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陈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程XX,被告闫XX委托代理人程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48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军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房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工地打工,工程施工地点(劳务合同履行地),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被告共计欠原告54812元,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给原告结工资,经过劳动部门调解也不给,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1、闫XX在本案中的所有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相关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担。2、原告父亲陈XX与XX公司是合伙关系,双方在2013年3月1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并按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3、施工期间,被告XX公司曾安排原告父亲陈XX组织工人去劳动局和干休所索要工人工资。为使事情比较逼真,XX公司法人代表闫XX曾出具大量经闫XX签字的劳动合同书,以便陈XX根据不同人员出具劳动合同。同时,陈XX分别给工人出具欠款证明,后有XX公司法人代表闫XX签字确认,陈XX持所有资料带领工人组织闹事,以便给干休所施压,再有公司法人代表闫XX出面平息该事。因陈XX为闫XX合伙人,XX公司没有将陈XX手中的相关资料收回。由于军区干休所工程亏损严重,现陈XX唆使原告**云持相关资料起诉,涉嫌虚假诉讼。3、因陈XX在工地负责全面工作,原告陈XX及其弟弟都在工地工作,基于陈XX工作的便利,其家庭需要钱时就会支取。陈XX先后支取10笔,陈XX妻子董XX支取5000元,共计92753元;陈XX支取58835元,其家庭共支取151588元,该款包括了原告陈XX的工资和其弟弟**云的工资,已经超额支取。4、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闫XX辩称,闫XX在本案中的行为均是职务行为,所有的权利义务应由XX公司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本案的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的原告并不是我方直接雇佣的人员,我方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也不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将我方作为被告起诉,也无权要求我方支付其劳务费,XX公司是否欠其工资及拖欠的数额我方不知情也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承担给付其劳务费的义务,而且我方与XX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与其雇工之间的债务纠纷与我方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0日,被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XX公司承包北京军区联勤部第二干休所住房改造工程第二标4号楼、5号楼、综合楼及地下车库A区的一次结构、二次结构段及部分装修等;被告XX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与原告陈XX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告在被告上述工地为被告提供劳务进行施工劳动;2016年8月9日,被告XX公司的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陈XX与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闫XX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拖欠工资款的证明,证明载明“河北XX公司在军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房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南通XX公司.欠陈XX工资款:伍万肆仟捌佰壹拾贰元(54812.0元)”;庭审中被告XX公司称该证明(欠条)仅仅是为了对军区第二离职干部休养所、南通XX公司施加压力,索要工资而出具的凭证,不是实际的欠款证明,但被告XX公司并未对该主张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XX公司称已经与被告XX公司结清了工程款,并提交了XX公司已结清工程款的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陈XX在被告XX公司承包的北京军区联勤部第二干休所住房改造工程第二标段工地提供劳务进行施工劳动,被告XX公司应当支付其工资。被告XX公司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陈XX与被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闫XX于2016年8月9日向原告出具的证明,证实了被告XX公司尚欠原告54812元工资款的事实。被告闫XX系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的民事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支付工资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支付其工资款的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工资款54812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XX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XX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王翠玲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现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