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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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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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9]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陈X使用虚假个人资信在中国XX办理个人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该信用卡以非法套现等形式恶意透支,逾期无法归还,经与XX协商办理了分期业务,但仍无法归还。恶意透支本金164740.71元、利息52427.63元、滞纳金及分期费用等共计37966.73元,总计255135.07元。案发后,归还了涉案款项。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初犯、偶犯,已经偿还了XX的全部欠款,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陈X使用虚假个人资信材料在中国XX办理个人信用卡,后,使用该信用卡以非法套现、消费等形式恶意透支,逾期无法归还,经与XX协商办理了分期业务,但仍无法归还。后被告人陈X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XX催收。透支本金共计164740.71元。案发之后,被告人陈X被抓获,陈X归还了全部涉案款项。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陈X取保候审期间,陈X故意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网上追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XX卡催收电子档案,中国XX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照片及短信截图,信用卡分期置换计划审批表及申请书,中国XX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证人赵X、任X证言,被告人陈X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中国XX裕华支行证明,临时羁押收押证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明书,户口证明及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XX催收后仍不归还,构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X已经偿还了XX透支金额,庭审中被告人陈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王翠玲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现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