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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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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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

发布者:王翠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3日 4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继承人甲有四段婚姻。甲与第一任妻子马X结婚时间不详,1975年双方登记离婚,1976年双方登记复婚,1988年双方再次离婚。甲与马X生育子女有原告李X1,被告李X2、李X3。××××年××月××日被继承人甲与第二任妻子刘XX结婚,1997年3月28日双方离婚,双方无共同子女。××××年××月××日被继承人甲与第三任妻子孙XX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结婚时孙XX两个儿子均已独立。2010年11月3日甲与孙XX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甲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建筑面积76.32平方米),是甲与孙XX结婚前从单位购买的房改房,归甲个人所有。该协议经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冀石太证民字第3483号公证书。2012年11月17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甲与孙XX离婚,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2004年6月1日甲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建筑面积76.32平方米),由其长子原告李X1继承。2021年2月12日被继承人甲去世。被告李X2、李X3认可被继承人甲的自书遗嘱,同意该房产由原告李X1继承,原告李X1、被告李X3同意被继承人甲名下XX银行存款8153.92元由被告李X2继承。原、被告称,因无法提供甲四段婚姻的相关资料,公证处拒绝为原、被告办理继承公证。本案立案后,依照原告申请,本院向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调取了甲与刘XX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档案,甲与孙XX的结婚登记档案,从本院调取了甲与孙XX离婚诉讼的判决书。

原告李X1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甲名下的房子(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建筑面积76.32平方米)由继承人原告李X1继承;2.请求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甲名下的存款约8000元由继承人被告李X2继承;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通过生前立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甲在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其享有的房产由原告李X1继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继承人名下XX银行8153.92元存款,原、被告均同意该存款由被告李X2继承,本院予以支持。

王翠玲律师,河北省律师协会成员。现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公司法、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