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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恶搞类作品是否侵权?

作者:李轶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72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原告在20世纪所创作的某动画片经常年播放,该片及片中角色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后发现,被告所创作并播出的动画片中,名称为《XX篇》的部分集数,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的元素,且被告通过低俗、恶搞、丑化的表达方式肆意歪曲、篡改了原告动画片及片中角色的形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多项权利,包括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在论及为何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一审法院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维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其基础是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作者的个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纯洁性。被告的作品实质上是再原告动画片基本故事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演绎作品,被告虽然采用了采用了滑稽、趣搞(或恶搞)的表达方式,表达与原作不同,但是,这种不同却实质性的作者再原作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观念等,且部分观众在观看了被告的动画片后并未给出正面的评价,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再创作已达到歪曲、篡改原告动画片程度,实质性的改变了原告在原作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因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其中,针对一审法院关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论述,被告提出,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动画片作者的声誉受损。二审法院回应,只要公众对原作品评价降低,即认为作者声誉受损。因此,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作品会导致原作声誉降低,从而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自媒体行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大量对于影视作品改编、翻拍以及解构后再创作的情况,随之而来的则是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案便是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一例,其中,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则为此类争议的处理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在认定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上,以往的案件多集中于被控侵权作品对于原作品的直接改动,比如作品的局部改动、细节改动,[1]对于原作品的基础设定的直接改动,[2]然而对于类似本案中未直接改动原作品,而是在解构后再创作的基础上,是否构成了对于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则未有定论。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通过较为详细的论述,为此类案件是否构成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的认定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标准。

      从法院的论述看,对于以恶搞方式解构原作后再创作是否侵害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遵循着如下的标准:

      1、以恶搞方式解构原作后再创作实质上是对于原作的改编

      以本案为例,虽然被告的动画片被认定为演绎作品,但实质上是对于原作的改编,只是这种改编相较于传统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争议案件中对于原作品的直接改动不同,而是采用了解构后再创作的方式,但其对于原作改编的实质并未改变。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

      2、关键点在于是否直接或间接降低了原作的评价,并可据此认定作者声誉受损

      相较于传统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争议案件中对于原作品的直接改动对于原作或作者的评价的直接影响,采用解构后再创作这一改编方式对于原作的评价是否会降低则更为隐晦。对此,本案的法院采用了以下的2个标准作为判断:1)改编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情感等与原作所表达的思想、情感等的差异、程度等为何;2)作品受众对于改编作品的观感是否对于原作的感受有负面效果。当2项标准都有负面评价时,则据此认定对于原作的评价降低,从而侵害了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对于是否需要达到作者因此声誉受损的程度,本案中也有了较为明确的观点,即出现了对于原作的评价下降(或有负面效果产生),即可直接认定作者的声誉受损。

       综上,法院据此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通过这一案件,对于恶搞类作品在改编、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具有借鉴价值的判断标准,同时,也未创作者们的维权等提供了较好的思路。

       

     






[1]徐卓斌《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认定》,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4/id/1267181.shtml,2021年4月28日访问。

[2]《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个什么权?》,https://new.qq.com/omn/20190828/20190828A0KXFK00.html,2021年4月28日访问。

[3]本案判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985号民事判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民事判决。


李轶律师,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基础扎实,有着多年的职业经验,执业领域包括诉讼与非诉。非诉方面,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商标、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