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入库编号:2015-18-2-476-001
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后的第4年,男方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
婚后第6年,双方与医院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女方人工授精后怀孕。同年,男方确诊癌症后,要求女方人工流产,但女方拒绝,男方因此立下遗嘱,声明不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自己父母。男方病故后,女方产下一子。
后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于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析产继承。
法院最终审理后判决,房产归女方,女方另行支付给儿子、男方父母折价款若干。
案件简析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有两方面,一是人工授精产下的儿子是否为男女双方的婚生子女,二是男方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房屋如何析产继承。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认为,男方和女方在婚内,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因此,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其后男方遗嘱中否认亲子关系的做法无效。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男方留有遗嘱的,应按遗嘱办理。而在按遗嘱办理时,应先明确男方的遗产范围,因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因此,房产的一半应归女方,另一半属于男方的遗产。而男方立遗嘱时,已知道女方怀孕,却没有为腹中胎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因此遗嘱没有保留胎儿份额的内容无效。最终,法院在扣除了归女方的财产、应当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后,剩余的份额按照男方的遗嘱分配。
案件评析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案例涉及的两个争议点通过判决的方式予以了明确。
一是对于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人身份予以了确认。依据该判决,夫妻双方婚内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的生育子女,则该子女即为双方的婚生子女,不因其后一方的否认而改变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也因此,该情形下,子女也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二是一方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于遗产的处理。依据该判决与法律的规定,一方留有遗嘱的情形下,应按遗嘱执行。但是,法院会审理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这其中包括了对于遗产范围的确认、对于是否有无效情况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遗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像本案中的情况,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另一方的部分扣除,同时,法律规定对于部分法定继承人应给予必要的保留份额,因此,本案中也需保留腹中胎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