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2024-07-2-029-001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苏某于2018年3月29日死亡,其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
原告为苏某之姐养女,被告李某一为苏某堂姐之子,被告李某二为李某一之子。
系争的房屋于2002年7月2日登记为苏某、李某二共同共有财产,各方确认系争房屋市场价值400万元。李某一保管有苏某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
原告请求苏某遗产遗产由原告继承。被告则称,苏某的生养死葬均由李某一负责处理,因此遗产应由李某一继承。
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由被告按份共有,李某一支付给原告房屋折价款60万元,原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梅花牌手表1块及钻戒1枚归李某一。
案件简析:
本案中,法院判决主要考虑了被继承人苏某死亡时没有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此时,对于财产的分配,主要依据的是继承人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规定,数额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有继承人时继承人分得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