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南-开封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1日 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225民初1736号 原告常某X,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兰考县XX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A,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AX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X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份订婚,2013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还多次辱骂原告父母,婚后一个多月双方就分居生活,分居后,被告把原告的冰箱、电视、全部卖掉,将其他东西砸坏,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12月份原告起诉离婚,原告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被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由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双方无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太阳能、太阳能屋、厕所屋、电动车一辆(在被告处),床和柜子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被告A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有:太阳能、太阳能屋、厕所屋、电动车一辆(在被告处)、床一张、柜子一个应均分;被告看腿伤花费三、四千元,原告应承担;双方结婚时,原告把被告的女儿姓氏改成原告姓氏,原告负责得把女儿姓氏改过来,把被告母女户口迁到被告娘家;被告母女没有住处,原告应提供经济帮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被告带一女儿A,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3年11月双方分居生活,2014年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后撤诉,2015年12月11日被告以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 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有:太阳能、太阳能屋、厕所屋、电动车一辆(在被告处),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2014年2月11日原告起诉离婚时的诉状、证明,2015年12月11日被告起诉离婚的诉状、答辩状,调解笔录,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A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子女的生活环境,非婚生女常某乙由被告A抚养,抚养费自理,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于被告没有住所,原告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酌定为15000元,被告辩称其因看腿支付了医疗费,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X与被告B离婚; 二、非婚生女A乙由被告B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电动车一辆(在被告处),归被告A所有,太阳能、太阳能屋、厕所屋归原告AX所有; 四、原告A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B经济帮助15000元; 五、驳回原告A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随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A
李鹏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开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供职于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