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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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葱种植协议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发布者:李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张XX、乔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张XX、乔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张XX、乔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欠款之日(2017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每亩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XX、张XX、乔X系合伙经营关系,2016年9月,为了购买种子由张XX出面与刘XX签订《种植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每亩地240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80亩洋葱种子,待洋葱成熟后被告负责回收,并约定如任一方违约则按照每亩1000元担违约责任。洋葱成熟后,被告开始回收洋葱,由于资金紧张被告未能全额支付回收款,遂于2017年5月29日书写“今欠张XX、张XX、乔X洋葱货款10万元”欠条一张。欠条书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协议后回收洋葱时原告所种植洋葱与协议书严重不符,未达到回收标准;

2、2017年5月29日原被告协商约定原告180亩地洋葱共计400吨由被告全部回收后,被告被迫写下10万元欠条,由于原告所提供洋葱不符合市场上的回收标准,被告允诺原告先行拉一车洋葱,共计31吨去广州市卖,价款为8500元;

3、2017年8月27日被告父亲刘XX将200斤洋葱种子送到原告张XX手中,共计26000元,原告未支付上述26000元。此时原被告双方约定洋葱种子及洋葱回收时所卖的洋葱钱都归原告张XX所有,以抵扣被告拖欠原告8500元洋葱钱;

4、2018年6月原本由被告回收的洋葱款6000元由被告扣除。综上所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

1、种植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从被告处采购种子,待洋葱成熟后被告回收;

2、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三原告洋葱款100000元。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提出以下异议,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种植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回收全部洋葱180亩,共计400吨;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只从原告处回收31吨洋葱,共计8500元,与欠条内容实际不符。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张XX同意被告向其支付10000元,双方不再有经济纠纷。

2、被告父亲刘XX的证人证言,拟证明2017年洋葱种子的价格。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1、2,被告虽有异议,但被告认可该欠条系其本人出具,被告认为原告对其进行了胁迫,但事后也未报警,因此本院认为该欠条,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为1000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的证据1,被告与原告张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张XX与被告之间商议如何结算,并不能代表其他两位原告张XX、乔X亦同意以10000元与被告结算;张XX与被告刘XX在微信聊天中也未就洋葱结算金额达成协议,因此该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只欠三原告8500元洋葱款,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2被告父亲刘XX的证人证言,证明洋葱种子的价格,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XX、张XX、乔X系合伙经营关系,2016年9月,为了购买种子由张XX出面与刘XX签订《种植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以每亩地240元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80亩洋葱种子,待洋葱成熟后被告负责回收,并约定如任一方违约则按照每亩1000元担违约责任。洋葱成熟后,被告开始回收洋葱,由于资金紧张被告于2017年5月29日书写欠条一份,内容如下:“今欠张XX、张XX、乔X洋葱货款100000(拾万圆整)(修改大写金额无效)河南商丘民权县刘XX身份证:XXX2017.5.29”。但被告书写欠条后,未支付三原告洋葱款。诉讼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刘XX银行存款1000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豫0882民初20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刘XX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刘XX为原告张XX、张XX、乔X提供洋葱种子,并回收洋葱,2017年5月29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刘XX欠原告洋葱款100000元,原告张XX、张XX、乔X要求被告刘XX支付该笔100000元洋葱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XX、张XX、乔X主张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每亩1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2017年5月29日双方结算,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收购了三原告的洋葱,为三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亩地1000元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为三原告出具欠条后,应及时支付欠款,因此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支付原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XX辩称,其为三原告出具的100000元欠条是被迫出具,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张XX、乔X洋葱款1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X、张XX、乔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保全保险费200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鹏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开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供职于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