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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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与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2日 9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与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12日,我院作出(2019)豫0204民初85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的起诉。原告对该裁定不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1月1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民终3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8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高XX,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张新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补偿原告在仙人庄村村××××尉路东侧土地上建造的办公房人民币230000元。事实与理由:1989年,仙人庄税务所因办公需要使用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域内位于仙人庄村村××××路东侧600余平方米土地,且未规定无偿使用期限。仙人庄税务所使用一段时间后,于2005年12月2日将涉案土地及附属设施的资产进行移交,资产移交表上显示现有固有资产、流动资产、所有公用物品等共计237540元,其中办公房显示单价230000元。2018年10月9日,被告起诉原告、开封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开封市XX公司仙人庄村农资技术服务部(下称三灵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豫02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原告、XX公司将土地上附属房屋拆除、腾空并交还。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豫02民终1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使用被告土地,并未约定使用期限。被告要求返还,属于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且当初国家拨付款项盖房的处分行为,也是基于被告方同意才作出的,现该房屋仍具有使用价值,故要求被告对房屋按照开封市地方税务系统资产、资料移交表显示的价值作出相应补偿。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建房损失230000元不能成立。原告XX赔的标的物地上建造的办公用房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原告建造的办公用房属于原告自行拆除的法定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对涉案办公用房进行赔偿。2、原告1989年在该地块上建税务所时,是被告无偿提供土地让税务机关使用。税务所撤销后原告把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被告没有收一分钱。被告想收回土地使用权多次与原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才起诉要求收回使用权、拆除土地上房屋,该诉求已经法院判决支持。被告无偿提供土地,现收回土地让被告赔偿地上建造的房屋对被告不公平,原告诉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1989年,仙人庄税务所经审批无偿使用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域内位于仙人庄村村北开尉公路东XX600余平方米土地,且未规定无偿使用期限。仙人庄税务所使用一段时间后,因行政区划调整,仙人庄税务所划给鼓楼区地方税务局,仙人庄税务所于2005年12月2日将涉案土地及附属设施的资产进行移交。仙人庄税务所与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对其无偿使用的土地办理归还的交接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将涉案土地及附属房屋交由开封市XX公司仙人庄村农资技术服务部负责人朱XX看管。朱XX使用涉案土地及附属房屋经营其公司农作物生产肥料生意。2018年,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开封市XX公司、开封市XX公司仙人庄村农资技术服务部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1、三被告返还仙人庄税务所所占面积600余平方米的土地,腾空、拆除涉案地上附属房屋,地址在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村村北开XX东XX;2、要求三被告支付自2006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交回涉案土地时止的土地占用使用费(综合计算为每月1000元)共计1420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8年11月30日,我院作出(2018)豫02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开封市XX公司将位于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村村北开XX东XX600余平方米土地上附属房屋拆除、腾空交还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二、驳回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被告开封市XX公司仙人庄村农资技术服务部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5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补偿原告在仙人庄村村××××尉路东侧土地上建造的办公房人民币230000元。2019年7月16日,河南XX公司出具汴金明【2019】(房估)字第SF0137W号房地产司法鉴定咨询报告,对本案所涉仙人庄村村××××尉路东侧土地上3幢地上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估价,三幢建筑物总面积为283.1平方米,幢1为东西朝向,西临开尉路,共2层(局部为1层),实测建筑面积为220.28平方米(含室外楼梯);幢2位于院内(幢1东侧),座北朝南,共1层,实测建筑面积为47.7平方米;幢3位于院内(幢2东侧),座北朝南,共1层,实测建筑面积为15.12平方米。上述三幢建筑物价值为人民币130719元。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本案所涉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村村北开XX东XX600余平方米土地上附属房屋不再拆除,由被告继续使用。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房地产司法鉴定咨询报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起诉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开封市XX公司(下称XX公司)、开封市XX公司仙人庄村农资技术服务部(下称三灵服务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8)豫0204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判决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开封市XX公司将本案所涉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村村北开XX东XX600余平方米土地上附属房屋拆除、腾空并交还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该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应按该判决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在本案所涉土地上建造的办公房的费用。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案所涉土地上的房屋不用拆除,由被告继续使用,故被告需要补偿原告在本案所涉土地上建造办公房的费用。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办公房费用230000元过高,参照河南XX公司出具汴金明【2019】(房估)字第SF0137W号房地产司法鉴定咨询报告,本案所涉土地上的办公用房价值为人民币130719元,故被告需要补偿原告办公房费用1307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三幢房屋(房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村村北开XX东XX600余平方米土地上、总建筑面积283.1平方米)补偿费130719元,上述房屋由被告使用、处分;
二、驳回原告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鼓楼区税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承担1836元,被告承担2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鹏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开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供职于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开封
  • 执业单位: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2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