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玉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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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王**与被告保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么玉超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原告:王XX,女,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么XX,河北XX律师。

被告:保定市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锦绣街599号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5725900A。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河北XX律师。

原告马XX、王XX与被告保定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XX、王XX请求法院: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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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退还购房款224530元及利息43683元,共26821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7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华瑞卓悦城4-1-802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5.1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724530元。2016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首付款22453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时至今日,华瑞卓越城4-1-802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能交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第八条约定,应当予以解除。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马XX、王XX与被告保定市XX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保定市XX公司返还原告马XX、王XX购房首付款224530元,分期给付:2021年3月15日前返还112265元;2021年10月31日前返还112265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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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662元,由原告马XX、王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柴秋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么玉超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曾于多家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小额贷款、生产制造安装企业集团从事法律工作。在此期间,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3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