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海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A、上诉人B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上诉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交通事故中,上诉人A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因疏于瞭望,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上诉人A驾驶的其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上诉人A负全部责任,上诉人A应当对上诉人B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全部赔偿, 但因上诉人A已经向承保其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取得该保险公司理赔后,将对车辆损失的代位求偿权转让保险公司, 一审没有查明保险公司对上诉人A所理赔的损失所包括的车辆维修项目与本案中上诉人A一审诉求所包括的车辆维修项目以及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与本案诉求依据的的维修项目是否重复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其中上诉人A预交340元,上诉人A预交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