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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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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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海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开刑初字第558号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鹰,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4)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辩护人刘海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原系工友。2013年10月1日12时许,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远洋时代城别墅区29号楼工地,被告人孟某因撬棍的使用问题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手持撬棍向被害人杜某某左肩部、左侧胸腹部等部位击打三次。被害人杜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孟某逃离现场。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开放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外伤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孟某主动到吉林省双辽市柳条乡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孟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孟某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这种过错直接诱发了案件的发生;5、被害人提出反悔,并且主张之前的谅解无效,辩护人认为此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建议法庭不予采信。基于以上意见,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孟某赔偿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66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杜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孟某表示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杜某某又向本院提交了《不予谅解书》,表示被告人孟某赔偿的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且经再次与被告人家属协商也未达成一致,故表示对被告人不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双辽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赔偿收据、刑事谅解书、不予谅解书、证人孟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1张)、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所作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所作辨认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一处重伤二级损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前 代理审判员张泉 人民陪审员王者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沈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刘海鹰律师,1989年7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文系,以后做过电台、报社编辑,在大公司做过管理,也自己做过生意。后自学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