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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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发布者:薛金荣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3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蒋某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从事裁剪工种,计件工资,平均月工资5000元。2011年12月6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蒋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蒋某无事故责任,二轮摩托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蒋某伤势较重,需要手术治疗,而蒋某当时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支付手术费用,所以无奈之下蒋某只好与二轮摩托车车主达成协议,由二轮摩托车赔偿蒋某医药费用后双方的交通事故就此了结。蒋某出院后才发现由于伤势过重还需二次手术并且短时间内无法从事劳动,肇事司机给付的医药费用远远不够后续治疗的费用,蒋某只好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承担部分费用,但遭到公司的拒绝。2012年8月蒋某通过咨询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之后与我律师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我作为其与公司之间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我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蒋某虽然在公司工作近一年的时间但公司一直未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我首先搜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2012年10月份确认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送达,裁决生效后我马上组织材料为蒋某申请了工伤认定。材料递交后是长达近两个月的等待,终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蒋某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蒋某非常高兴,但公司却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我又积极组织材料并收集证据代理蒋某参加了行政复议的庭审,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5月21日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维持了蒋某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且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书生效。案件至此我向蒋某解释了工伤认定书的证明作用,蒋某会心的笑了。接下来我为蒋某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且提起了仲裁申请。2013年9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蒋某各种损失总计190000多元,蒋某拿到裁决书连声道谢,虽然案件经历了一波三折,但在自己的努力下看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看到了当事人感激的目光,我感到了自己的付出非常有价值。

该案件看起来和一般的工伤赔偿案件程序没什么区别,但确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兼得。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是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即可以享受双重赔偿的。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赔偿责任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新《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1996]266号)第28条规定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者不存在法律冲突,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蒋某于2011年正月经人介绍到某公司工作,从事裁剪工种,计件工资,平均月工资5000元。2011年12月6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蒋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蒋某无事故责任,二轮摩托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蒋某伤势较重,需要手术治疗,而蒋某当时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支付手术费用,所以无奈之下蒋某只好与二轮摩托车车主达成协议,由二轮摩托车赔偿蒋某医药费用后双方的交通事故就此了结。蒋某出院后才发现由于伤势过重还需二次手术并且短时间内无法从事劳动,肇事司机给付的医药费用远远不够后续治疗的费用,蒋某只好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承担部分费用,但遭到公司的拒绝。2012年8月蒋某通过咨询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之后与我律师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委托我作为其与公司之间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我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蒋某虽然在公司工作近一年的时间但公司一直未与蒋某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我首先搜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2012年10月份确认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送达,裁决生效后我马上组织材料为蒋某申请了工伤认定。材料递交后是长达近两个月的等待,终于2012年12月31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蒋某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蒋某非常高兴,但公司却在工伤认定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我又积极组织材料并收集证据代理蒋某参加了行政复议的庭审,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5月21日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维持了蒋某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且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书生效。案件至此我向蒋某解释了工伤认定书的证明作用,蒋某会心的笑了。接下来我为蒋某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并且提起了仲裁申请。2013年9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蒋某各种损失总计190000多元,蒋某拿到裁决书连声道谢,虽然案件经历了一波三折,但在自己的努力下看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看到了当事人感激的目光,我感到了自己的付出非常有价值。

该案件看起来和一般的工伤赔偿案件程序没什么区别,但确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兼得。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是可以再享受工伤待遇,即可以享受双重赔偿的。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础是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赔偿责任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新《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1996]266号)第28条规定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者不存在法律冲突,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薛金荣律师执业证号:11310200911389372,现为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72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