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烽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杨某、李某共同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共同借款后离婚一方称超时效拒还
2018年5月,杨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需要共同向李某的同事王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为千分之六。2019年2月,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该笔5万元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借款到期后,李某虽未偿还本金,但按季度向王某支付利息,持续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因多次协商本金偿还事宜未果,王某将杨某、李某一并诉至息烽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李某对借款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同意履行还款义务。杨某则提出抗辩,认为自借款到期后,王某从未向其本人催收过债务,涉案债权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连带债务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
息烽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权人仅向共同债务人之一主张权利并接受其履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同债务人。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系杨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二人为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核心特征在于各债务人为履行债务构成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其立法初衷是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中,李某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持续向王某支付利息的行为,既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也意味着债权人王某的权利主张得到了实际回应,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该效力应及于另一连带债务人杨某。杨某以王某未直接向其催收为由主张诉讼时效届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息烽法院判决杨某与李某共同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