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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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长期在外赚钱养家,离婚时丈夫要求家务补偿10万元!

作者:陈凤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4-13

“她在外赚钱,我在家带娃做家务,整整八年!现在要离婚,这八年的付出难道就一文不值?”庭审中,刘某握着一叠厚厚的家务记录,情绪激动。

这起看似普通的离婚案件,因男方主动提出“家务补偿费”请求,引起双方较大争议——家庭中默默付出的一方,其劳动是否应得到经济认可?

刘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为支持妻子事业发展,双方协商决定,李某赴外省工作,刘某则留在家中全职照顾家庭。八年间,刘某独自承担了子女上下学接送、课业辅导、老人照料以及日常家务等全部家庭责任。

在此期间,李某主要承担经济供给,但较少参与家庭事务。因长期两地分居、沟通减少,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26年1月,李某向法院某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刘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了绝大部分家庭义务,严重影响个人职业发展,故要求李某支付家务补偿费10万元。

何谓“家务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该条款取消了原有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制的限制,无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只要一方在家庭中付出显著较多,离婚时即可主张经济补偿。

家务补偿并非对工资的简单折算,而是法律对家庭内部无形劳动价值的承认,旨在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综合贡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刘某是否“负担较多家庭义务”。其提交的子女接送记录、家校沟通截图、日常开支凭证等证据,清晰反映出刘某在八年内独自照顾两名子女并承担主要家务,为李某的职业发展创造了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情形。

关于补偿金额,法官综合考虑了婚姻持续时间、家务劳动强度(照料两名子女及处理全部家务)、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李梅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最终经法官调解李某向刘某支付家务补偿费5万元。

家务补偿不分性别,付出应当被看见。本案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法律层面得到平等保护,打破了“家务补偿仅是女性权益”的刻板印象。无论是“全职妈妈”还是“全职爸爸”,只要在婚姻中承担了更多家庭责任,以致自身发展受限,在离婚时均有权请求相应补偿。

家务劳动凝聚着时间、精力和情感的投入,是家庭运转的重要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条款的实施,有助于在离婚时实现实质公平,让每一份为家庭的付出都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回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凤律师2001年开始律师职业,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和刑辩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孚惠(北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天津孚惠(北辰)律师事务所
1120120********89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