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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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隐匿子女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作者:陈凤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次举报
2026-06-05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生育女儿小小李。后因双方价值观、家庭观分歧较大,长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提出协商离婚,李某却以“伤害张某及其家人”相威胁,拒绝离婚。张某无法忍受现有生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为逼迫张某撤诉,擅自将女儿小小李带回老家,并拒绝张某与女儿相见。张某因担心女儿安全、害怕失去亲子联结,心急如焚,遂在离婚诉讼中补充申请,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亲子权利。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小小李暂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可探望小小李,李某对小小李探望张某需予以协助配合。



分析解答


离婚期间(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均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共同监护权与亲子权利,一方擅自带走子女、拒绝另一方相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同监护与亲子权利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作为小小李的母亲,其对小小李的亲子权利不应受到任何的非法威胁。因张某与李某双方未离婚,法院难以直接判决抚养权的最终归属,但考虑到李某有故意隐匿小小李的行为,及女儿小小李在日常生活中更依赖张某,与张某更加亲近,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生活习惯及李某曾对张某亲子权利的不法侵害,法院在综合考虑下,判决小小李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也考虑到李某作为父亲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法院也为李某赋予了探望权,同时要求张某予以配合。



陈凤律师2001年开始律师职业,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和刑辩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孚惠(北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天津孚惠(北辰)律师事务所
1120120********89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