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仅三天,新娘因病住院,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彩礼及婚后看病的花费。法院最终判决: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不符合法定返还情形,不予支持。这起案件,为离婚时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清晰指引。
一、案情简述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2012年2月2日,即登记结婚后仅三天,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有存款20000元在刘某手中。刘某的陪嫁财产(包括家电、被子)在冯某处。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某与冯某两人长期分居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均不愿维持该婚姻的意愿,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1.关于陪嫁财产
刘某的陪嫁财产(家电、被子等)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冯某应予返还。
2.关于彩礼
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不予返还。
3.关于婚后住院花费
刘某婚后住院的花费,发生于共同生活期间,冯某作为丈夫有义务为妻子看病,故对其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某支付冯某共同存款折款10000元,冯某返还刘某的陪嫁财产。
三、 法律分析
1. 彩礼的法律性质
彩礼在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中普遍存在,从法律角度看,彩礼通常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即:赠与以“双方结婚”为条件,条件成就时,赠与生效,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
2. 法定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情形二、情形三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本案为何不返还彩礼?
本案中,冯某要求返还彩礼,但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情形一;
双方已共同生活:虽然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登记后三天刘某即住院,但住院期间双方仍处于婚姻状态),且出院后分居。法院认定双方“已结婚并共同生活”,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二;
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冯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不符合情形三。
因此,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4.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但法院仍认定“已共同生活”。这一认定值得关注:“共同生活”不等于“长期共同生活”。即使时间短暂,只要双方曾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相互扶助,即可认定为已共同生活。这区别于“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5. 婚后看病花费为何不返还?
冯某要求刘某返还婚后住院的花费。法院认为,该花费发生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冯某作为丈夫,为妻子支付医疗费用是其法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冯某履行了扶养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产生返还请求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陈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