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据张女士所述,其父亲老张生前先后立下两份遗嘱:2021年,老张身体健康时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将名下唯一房产留给儿子小张继承,存款由子女平分,并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2023年,老张身患重病,卧床期间一直由女儿张女士悉心照料。因感念女儿付出,老张亲笔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名下房产由张女士继承,存款由子女平分,落款处签有姓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老张去世后,小张持公证遗嘱主张房产继承权,张女士则以在后的自书遗嘱为由提出异议,双方就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争执不下。张女士遂向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想知道父亲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自己能否依据自书遗嘱继承房产。
以案释法
关于多份遗嘱内容抵触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相较于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该条款,明确公证遗嘱与其他法定形式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时间在后的有效遗嘱优先适用。
具体到本案,老张2021年所立公证遗嘱和2023年所立自书遗嘱均系老张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自书遗嘱在时间上晚于公证遗嘱,且两份遗嘱就房产归属的核心内容相互抵触,故应按照最后的自书遗嘱确定遗产分配方案,房产应由张女士继承。
案例启示
一是遗嘱形式务必合法合规。无论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均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形式瑕疵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二是变更遗嘱需明确优先级。订立新遗嘱时,可明确注明“本遗嘱为最终遗嘱,此前所立遗嘱均作废”,直接厘清效力关系。
三是关注特殊人群权益保留。订立遗嘱时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残疾亲属)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否则对应部分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陈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