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在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二人感情不和,2021年8月经鹿邑县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在跟随张某生活期间,小李突发疾病,先后在郑州、南京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张某将李某诉至鹿邑县法院宋河法庭,要求李某承担50%医疗费即2万多元。李某辩称,已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包含相应的医疗费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此处的医疗费应理解为日常医疗产生的费用,对超过日常医疗范畴的大额医疗花费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本案中,张某垫付的4万多元医疗费,已经明显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属于大额医疗花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理应与张某共同负担。
陈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