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8383号
原告:C,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