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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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区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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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600000元。

发布者:陈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天津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天津市北辰区博然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杨XX,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与被告张XX是朋友关系,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原告交付被告借款后,被告出具收条。2016年11月,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索要借款和利息,被告一直没有归还。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以及截止到立案时的利息110000元,共计710000元;

2、二被告支付原告自立案之后到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

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但利息希望原告让免。由于被告目前没有资金,立即给付有困难,只能卖房还款。

被告杨XX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被告张XX、被告杨XX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张XX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两次共计借款600000元,两次借款被告张XX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由于被告张XX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2月13日,被告张XX、被告杨XX又给原告出具新的《借条》及《收条》,该《借条》写明月息2%,即每月12000元利息,二被告均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2016年8月3日,被告张XX、被告杨XX经天津市东丽区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由于二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主张二被告虽然在诉讼前离婚,但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杨XX在重新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上签字确认,上述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同意让免二被告利息。被告张XX认可借款事实,但表示立即给付有困难。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张XX出具的《借条》、被告张XX、被告杨XX共同出具的《借条》、《收条》,应认定原告已将借款实际出借给被告张XX,双方形成真实合法的借款关系。关于被告杨XX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被告张XX系在与被告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其借款用途是做生意,其收入也是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张XX因借款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应视为被告杨XX与被告张XX的夫妻共同债务。况且,被告杨XX亦在重新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上签字确认,被告杨XX作为夫妻共同收入的受益人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让免利息,对此,本院不予置议。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张XX、被告杨XX共同偿还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60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保全费3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190元,由被告张XX、被告杨XX共同负担。

陈凤律师2001年开始律师职业,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保护和刑辩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