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X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5民初1737号
原告:D,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天X市河西区,
被告:A,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现住址不明,
被告:A,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天X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5元,减半收取计714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罗 蕾
人民陪审员 B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毕 C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陈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