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1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民初字第5925号 原告(反诉被告)C,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A与被告(反诉原告)B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A与被告(反诉原告)B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A与被告(反诉原告)B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A与被告(反诉原告)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反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A负担, 审判员于A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B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