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铭剑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1日 6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剑,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5万元,利息11520元(利息从2019年9月26日按月息1.28%暂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合计56520元,剩余利息至欠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2.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8年受雇于被告张某某,在杭州市从事工程装修拆除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西湖凯悦大酒店、五常爱丁郡、太平门直街;截止到2018年9月26日,拖欠工资45000元,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工资45000元,承诺在2019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同时约定:如引起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及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然而,被告张某某在出具欠条后至今未付。现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和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田某某已向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且被告在欠条中明确了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案件判决: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某劳务费4.5万元、利息11520元(从2019年9月26日按月息1.28%计至2021年5月26日,此后利息另计)、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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