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铭剑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4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柳X,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58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计算至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分,并出具借条两张。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未果,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XXX分别于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向原告柳X借款20000元、20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XXX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分别自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共计25800元[(20000元×(69+11)÷30×1%+20000元×(59+19÷30)×1%)],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X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未能质证和抗辩的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9年 (优于56.07%的律师)
492分 (优于69.72%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96.2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