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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5800元,合计65800元

发布者:李铭剑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4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柳X,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告:XXX,男,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柳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8年9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58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计算至清偿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一分,并出具借条两张。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未果,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XXX分别于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向原告柳X借款20000元、20000元,约定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XXX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分别自2012年11月9日、2013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共计25800元[(20000元×(69+11)÷30×1%+20000元×(59+19÷30)×1%)],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X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未能质证和抗辩的法律责任,且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案件判决:
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X借款40000元及利息25800元,合计65800元(2018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元,由被告X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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