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XX,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原审被告:韦XX,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审被告:韦XX,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韩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韦XX、韦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韩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