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胜靓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1日 3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原告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霍高速(G30)1493km处时,将无名氏(男,年龄不详)刮撞,后又被另一小型客车碾压,致无名氏当场死亡。经甘公交(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原告依法向甘肃省XX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了死亡赔偿金5万余元,并支付了丧葬费。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承保范围内向原告理赔,但无理拒赔。起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依然拒赔,经举证,法庭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死者的身份未能查明,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和认定事实上,都与一般的交通事故纠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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