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胜靓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5日 6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先后借款合计300,000元。有借条为证,双方约定:借款本金300,000元,年息20%,借款期限1年,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因为原告委托李胜靓律师全权代理此案,诉致法院!
雍某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笔借款不存在;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望法庭驳回诉讼请求;3、原告涉嫌欺诈,现在调查之中,需要刑事部分结束后再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为:第一,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第二,原被告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第三,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被告既不能证明自己的合伙投资比例,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出资数额、双方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等,被告关于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故对于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不予以采信。
关于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雍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雍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利息240,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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