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靓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待人以诚.立世以信
13669953858
咨询时间:11:00-20:59 服务地区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成功改判,支持我方部分诉求!

发布者:李胜靓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X公司)与上诉人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B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李胜靓,被上诉人JC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B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JC公司向我公司偿付工程欠款利息804,896.88元;3.请求依法改判JC公司向我公司赔偿损失272,979.2元;4.请求依法改判驳回JC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B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JC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630,000元;2、判令JC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804,896.88元;3、判令JC公司赔偿损失272,979.20元。

2013年9月7日,JC公司与BX公司签订钢结构制造安装合同,约定JC公司将神华酒店楼楼顶钢结构、神华城办公楼楼顶钢结构、澳龙广场1#楼楼顶钢结构、澳龙广场2#楼楼顶钢结构、神华城公寓楼楼顶钢结构工程,BX公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向JC公司进行结算;神华城公寓楼楼顶钢结构工程2013年10月25日前完工;神华城酒店楼楼顶钢结构2013年11月5日前完工;澳龙广场1#、2#楼楼顶钢结构2013年11月10日前完工;神华城办公楼楼顶钢结构工程2013年11月15日前完工;JC公司应保证澳龙广场1#、2#楼土建工程在2013年9月25日之前确保现场达到钢结构安装条件;JC公司应保证神华城办公楼土建工程在2013年10月1日之前确保现场达到钢结构安装条件;因JC公司原因造成BX公司不能按期施工,每延误一天,JC公司应当承担BX公司误工设备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合同签订后3日内JC公司支付BX公司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

一审法院认为,BX公司已施工完成JC公司发包的涉案钢结构制造安装工程,该工程现已交付使用,JC公司应当支付BX公司工程款。本案中JC公司未付工程款3,998,944.24元。JC公司辩称BX公司工程未施工完毕,一审法院认为JC公司认可在2014年12月其已将本案所涉钢结构工程的外挂玻璃幕墙施工完毕,且在2016年6月,一审法院与BX公司、JC公司同时前往涉案工程的澳龙广场核实现场情况,BX公司、JC公司均确认已完工的钢结构工程与现场情况一致,JC公司并未向一审法院证明BX公司未施工完毕的钢结构工程部分,JC公司未对其该项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对JC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一、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1,944.24元;二、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施工的2013年9月7日钢结构制造安装合同所涉钢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要求;三、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检测报告、合格证、预拼装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自检报告);四、驳回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法庭释明,JC公司未能提交涉案钢结构工程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

BX公司与JC公司之间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BX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91,944.24元;驳回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即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施工的2013年9月7日钢结构制造安装合同所涉钢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要求;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竣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检测报告、合格证、预拼装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自检报告);驳回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新疆BX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三、驳回新疆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李胜靓律师 已认证
  • 13669953858
  • 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5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0次 (优于96.5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908分 (优于93.1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胜靓律师IP属地:新疆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6461 昨日访问量: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