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小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2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02民初499号之一 申请人:A,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申请人:江西XX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343304903T,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江西XX公司、江西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A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XX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957.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A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300957.13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XX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957.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4元,暂由申请人A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小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A9年 (优于56.64%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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