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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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曹金祥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3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张某某驾驶冀J×××××号车沿黄骅港中疏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骅港中疏港路海通物流前处时与前方顺行的由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原告受伤。后一辆顺行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冀J×××××号车与原告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冀J×××××号车受损及原告二轮电动车二次受损。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现场勘查,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渤一公交认字[2018]第8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东东负原告二轮电动车二次受损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某系冀J×××××号车所有人,该车在华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投保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时,冀J×××××号车上述保险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张某某的驾驶证及冀J×××××号车行驶证均合法有效。2018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8)冀098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原告承担15%,由被告张继元承担85%,并已确认原告医疗费45000元。截止本案庭审之日止,冀J×××××号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剩余保险金均为0元,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剩余保险金为111770.5元。

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

除上述事实外,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医疗费票据、黄骅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冀098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首先在

黄骅开发区博爱医院抢救治疗,当天转往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合计309672.44元,黄骅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冀098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告医疗费45000元,扣除该医疗费45000元后,剩余医疗费为264672.44元,要求二被告按8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为224971.6元。

被告张某某、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主张均予认可。

上述事实,由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渤一公交认字[2018]第8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冀098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张某某承担85%,由原告承担15%。原被告双方对冀J×××××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作为冀J×××××号车的承保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原告当庭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病案,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首先在

黄骅开发区博爱医院抢救治疗,当天转往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07天,支付医疗费合计309672.44元的事实成立。扣除本院已生效的(2018)冀098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告医疗费45000元后,剩余医疗费为264672.44元。

本院认为

基于截止本案庭审之日止,冀J×××××号车交强险医疗费剩余保险金均为0元,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剩余保险金为111770.5元的事实,原告上述医疗费264672.44元,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沧州分公司在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111770.5元,由被告张继元依责赔偿113201.1元(264672.44元×85%-111770.5元=11320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11770.5元;

二、被告张某某依责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13201.1元。

被告张某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9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曹金祥律师简介:曹金祥律师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系,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11309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7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