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XX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梁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3.5元,由上诉人梁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