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XX,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齐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2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齐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齐XX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齐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齐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